Images of 人 (法律)
TAIPEI CHURCH Seventh-Day Adve第8課 上帝的律法與基督的律法閱讀本週學課經文太19:16-22;約13:34-35;加6:1-5;徒17:31;約5:30。存心節「你們若遵守我的命令,就常在我的愛裏,正如我遵守了我父的命令,常在祂的愛裏。」(約15:10)在大部分的國家,法律是有不同層面的。最高層的是為全國人民所制定的全國性法律,其次是為某個大的區域的居民所制定的省級性法律,最底層的是為小區域居民所制定的地方性法律。雖然在一個國家內的每個分層都容許制定適合該區域的法律,但沒有一個區域或地方可以制定一條與全國性法律衝突的法律。雖然情境可以使得某些法律以不同方式來採用,但無論什麼方式都不能脫離法律本身的精神。創造主上帝既是宇宙的至高元首,就已為祂的全宇宙設立律法。當耶穌基督自願將自己變成人的肉身時,祂獻上自己,去過一個順服天父和祂誡命的人生(腓2:5-11)。因此,耶穌所教導的一切,和祂對律法的觀點,甚至是祂所賜的「新」命令,都總是與上帝的律法完全和諧的。■研究本週學課,為5月24日安息日作準備。星期日 5月18日【律法和先知】有人認為,在西奈山(又稱西乃山)上藉著摩西頒布的十條誡命,只是適用於在十字架以前的以色列人,不適用於《新約》的恩典時期。又有人教導說,基督徒脫離了舊的律法,只有那些守猶太傳統的人仍須附從這律法,基督徒則沒有這必要。不過,正因為我們已經看明,雖然《聖經》教導我們,律法的行為不能救任何人,卻沒有任何經文容許人違犯上帝的律法。如果有這樣的經文,就是容許犯罪,那麼《聖經》就是在一個重要的題目上公然地自相矛盾。我們以這樣的脈絡,記得上帝把祂的約寫在法版上啟示給以色列人。然而,《聖經》包含很多別的誡命,其細節並不在十條誡命中。為了全面理解上帝的旨意,拉比在《聖經》中計算出613條律法,他們把這些繫在十條誡命中。耶穌宣告祂來,不是要「廢掉律法和先知」(太5:17)時,好像要超過拉比。在以十條誡命來概括的同時,上帝的律法包括,祂向先知或透過先知直接說出來的每條上帝的令。比較太19:16-22和22:34-40。這些經節怎樣論到耶穌與十條誡命呢?雖然上帝以聖言啟示了成百上千條誡命,然而十條誡命卻提供了堅固的原則,可以應用在所有的律法上。因此,耶穌向少年長官說話時,提及十條誡命之中的五條。申6:5和利19:18,這二處經文將眾多吩咐簡潔扼要地概括成二條上帝的律法,那就是愛上帝和愛鄰舍。耶穌宣稱:「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。」(太22:40)最後,耶穌和祂的父會有共同的目的,敦促上帝所造的子民去用他們所得到的愛去愛,而順從律法對那種愛要怎樣表達是基礎的。在你的生命中,如何顯示你對上帝和鄰舍的愛呢?星期一 5月19日【愛的「命令」(約15:10)】《聖經》提供不少例子,讓我們看到耶穌忠於上帝的律法。舉例來說,雖然在路2:49中,祂的話顯示祂在幼年時已明白自己的身分,但當祂在地上的母親說,因祂沒有跟著家人而讓她傷心時,祂謙卑地陪著父母回家,並「順從他們」(路2:51)。在另一次,耶穌在曠野受試探時,拒絕向撒但跪拜;因為只有上帝當受敬拜(路4:8)。《聖經》有幾次記載祂守安息日(例如:路4:16)。在保羅筆下,耶穌的整個生命都以順從上帝的旨意為基礎(腓 2:5-11),〈希伯來書〉說,祂雖然受試探,卻從未犯罪(來 4:15)。因此,祂可以在接近自己最後的時刻說:「我遵守了我父的命令,常在祂的愛裏。」(約15:10)讀約13:34-35。耶穌說這是「新」命令(譯者按:按原文和英文,「命令」即「誡命」),是什麼意思呢?耶穌明白守誡命與愛有關。雖然我們不習慣談論愛的「規則」,但在真實的意義來看,可以說十條誡命就是愛的規則。十誡向我們顯示,上帝多麼希望我們,表達我們對祂和別人的愛。上帝就是愛(約壹4:16),因此當耶穌向門徒提到祂的命令時(約13:34-35),只是把發源於天父的愛的律法放大(約3:16)。如今我們不僅要彼此相愛如愛自己一樣,也要像耶穌愛我們一樣去愛人。「當救主講說這話的時候,門徒還不能領會;但是及至他們在目睹基督受苦之後,在祂被釘、復活、並升到天上之後,以及在五旬節聖靈傾降他們身上之後,他們對於上帝的愛,並對於他們彼此之間必須保持的愛的性質,才具有了更清楚的觀念。」――懷愛倫著,《使徒行述》,第455-456頁,1995年版。以今天的學課為念,讀〈約翰一書〉3:16。在我們自己生命中,該如何有這種愛呢?要知道向自我死,對於表達這樣的愛是必須的,我們如何以經文中所說的捨命來向自我死呢?星期二 5月20日【向什麼樣的人,我就作什麼樣的人】注意林前9:19-23中提到律法。保羅在此說什麼?為什麼如此強調律法?上帝的願望,是所有的人都接受祂所賜的永生,變成祂永恆國度的公民。在〈哥林多前書〉第9章,保羅說出他吸引人歸向上帝國度的方法。他明白有些文化障礙阻礙人為福音做決定。保羅願意為了他做見證的對象,而適應他們的文化,其唯一的目的是要見到他們得救。最終,所有成為上帝國度一分子的人,都會遵守祂的律法。結果,那些為上帝工作的人,他們的心意必與上帝的心意一致。保羅很快就說明,雖然他用創新的方法來接觸人,他總是小心保持在上帝律法的命令之下。他對於看到人得救的願望,不會使他在他要求他們事奉上帝的律法上予以妥協。只要與上帝最高的律法沒有衝突的話,他可以適應文化上的法律。那管理他所用的方法之原則,是基督的律法(林前9:21)。我們也可以明白,保羅所說的基督的律法,是指基督所用的方法。這是以愛眾人為基礎的方法,不是單單愛一些選取的少數人。保羅並沒有意圖以基督的律法取代上帝的律法。這兩者一起和諧地合作;因為基督愛的律法,是把那些因恩典得救的人引向一位愛的上帝的律法。事實上,保羅如此公開地解釋,他願意為迷失的人去做一切工,整個部分是一種自我犧牲的愛的完全榜樣,而這愛正是反映在基督的律法中。你為了引人歸向基督,願意有多少的捨己呢?在接觸他人的事上,你已有多少的捨己呢?基督的律法,你跟從了多少呢?星期三 5月21日【完全基督的律法(加6:2)】無論以文筆寫下的啟示或是大自然的啟示,上帝的律法向每個可以明白的人,揭露祂的心意(羅1:20;2:12-16)。結果,沒有人可以說,他不知道上帝的基本要求。「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上帝的榮耀。」(羅3:23)人因此預定遭毀滅(羅6:23;結18:4)。然而,所有的人並非都是失喪的:透過耶穌基督的生、死和復活,可以得著祂所賜的永生,同時祂把咒詛扭轉過來(弗2:8)。根據保羅的說法,雖然我們知道,自己不常活得像應有的一樣順服和忠心,但恩典必賦予信徒能力,去過一個順服的人生(羅6:15;弗2:10;多2:11-14)。根據加6:1-5,哪個方法可表明「基督的律法」呢?每個人都受試探所支配,在軟弱的時候向罪屈服,記住這點很重要。知道這點後,就知道一個人立刻指責另一個已經跌倒的基督徒,那是缺乏憐憫之心的。即使從沒有犯罪的耶穌,也願意幫助那些為罪所勝的人。正如懷愛倫提到耶穌說:「祂沒有責備人因肉體的軟弱所犯的錯誤。」――《歷代願望》,第356頁,1974年版。保羅勸告基督徒,要為恢復上帝在人身上的形像而提供協助(加6:1)。換句話說,當鼓勵已犯罪的人再次順從上帝律法的典章。基督的律法是由憐憫所驅使的。如果不是為了祂犧牲之死的話,我們沒有理由要遵守上帝的律法。然而,因為基督已使永生成為可能,所以忠心的信徒在軟弱過後,便有動力重新遵守上帝的律法。弟兄姊妹應當用基督的律法為工具,引導悔改的罪人,回到上帝愛的律法的範圍內。想想有一次,你自己陷入困境,雖不配受恩,卻有人向你展示恩典(畢竟,如果你配受恩,那就不是恩典了)。你如何確保自己,在下一次有人向你求恩時,記住自己所受之恩呢?星期四 5月22日【律法與審判(約5:30)】雖然上帝的律法是憐憫的律法,上帝最終仍使用它作為審判的標準。上帝已不斷為罪人提供機會去悔改,並誓言忠於祂。但時候將到,以下的呼聲快要宣告出來:「不義的,叫他仍舊不義;污穢的,叫他仍舊污穢;為義的,叫他仍舊為義;聖潔的,叫他仍舊聖潔」(啟22:11)。這個宣告就是最後審判的序幕。雖然很多經文提到基督的審判(例如:徒17:31;提後4:1;林後5:10),但在啟示錄14:7,第一位天使宣告上帝的審判。約5:30,如何使我們明白耶穌在審判中的角色呢?雖然基督成為人的時候,已放下祂的神性(腓 2:5-11),祂仍與天父有一種特別的關係。當宗教領袖指控祂褻瀆上帝時,祂告訴他們,上帝已給祂權柄去完成祂所指定的神聖任務(約5:19-30),其中包括審判。基督被賦予審判的責任,乃展示上帝的憐憫。因為基督已成為與人類一起生活的一位,祂已處於一個可以公平審判的位置。祂既熟悉人類的經歷,就不會不公平地定人的罪。事實上,基督提出定罪不是由祂來的,乃是由那些不悔改的罪人,在拒絕留心上帝的命令時,自己定自己的罪(約12:48)。很多人熟悉上帝律法的內容,但不知如何遵守。律法並非一張清單,給我們用來看看自己與天國有多接近;反倒是律法乃是一樣工具,用以表達愛的各種原則。完全律法的要求,不是我們只為了取悅上帝而順從律法,更是吸引每位基督徒與那些需要的人同享上帝的愛。律法既是審判的標準,就要用來量度每個人對上帝和對人所分享的愛的程度。當基督主持最後的審判時,祂會以上帝不變的愛的律法為標準(雅2:12)。星期五 5月23日進修資料讀懷愛倫著,《給教會的證言》,第七卷,原文第260-264頁,〈教會的紀律〉;《給教會的證言》,第七卷,原文第265-266頁,〈『彼此關顧』〉。「『你們各人的重擔要互相擔當,如此,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。』這裏再次把我們的責任放在我們面前。那公開承認跟從基督的人,怎可以輕忽這些受聖靈感動所寫下的命令呢?……。」「我們對自己的心認識得太少,對自己需要上帝的憐憫感受得太少。這就是我們對耶穌向我們彰顯的憐憫太不珍惜的原因,這憐憫本是我們當向別人彰顯的。我們當記住,我們的弟兄是軟弱、犯錯的血肉之軀,與我們自己一樣。假設一位弟兄因為不儆醒為試探所勝,與他平常的行徑相反,犯了一些錯;當向他怎樣呢?要追究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嗎?我們從聖經歷史中學到,上帝所重用成就偉大善工的人犯了大罪。主不會就此縱容他不受責備,也不會棄絕祂的僕人。當他們悔改時,祂寬容地赦免他們,向他們顯示祂的同在,並透過他們成就大事。但願可憐軟弱的血肉之軀,想到自己多麼需要,從上帝和弟兄而來的憐憫和寬容。在判斷和責難他人這件事上,願他們小心從事。」―懷愛倫著,英文《時兆》,1883年1月25日。討論問題1. 思考以上英文《時兆》的段落。為什麼我們向那些陷入罪中的人施恩是那麼重要的呢?2. 想想一些著名的聖經人物,他們雖然陷入罪中,但上帝仍然寬恕並繼續使用他們。這些例子給我們什麼重要教訓呢?3. 我們如何在執行教會紀律之同時,向那些在我們中間陷入罪中的人顯示恩典和憐憫呢?為什麼我們應當清楚這兩個觀念――紀律與恩典,它們之間並不衝突的呢?7230_634847971788699139.jpg